離婚協助


不是每段婚姻都可以白頭偕老、甜蜜恩愛的走到最後;外遇、家暴等等,或者因為觀念的不同、對未來的分歧,都有可能是造成離婚的原因。面對外遇、家暴頻傳、離婚節節攀升的現今,誰都不敢保證未來會發生的事情。於是,對離婚多一點了解也是保障自身的方法。

1. 離婚的方式:

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裁判離婚。

(1) 協議離婚:
也就是一般所說的兩願離婚。如何使兩願離婚發生效力,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 要當事人有離婚的合意。所謂當事人有離婚的合意是指夫妻雙方有永久解除婚姻關係的意思。
2 要以書面為之,且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3 要夫妻雙方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沒有去辦或由第三人去辦理離婚登記,就不發生兩願離婚的效果。
4 如果是未成年人要離婚,必須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可以辦理。

(2) 裁判離婚:
又稱判決離婚。於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而由其中一方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之意思,法院認為有理由時,就以判決來解除夫妻間的婚姻關係。 裁判離婚須具備以下法定原因其中一種,才可提起:

01、重婚者。
0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0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0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0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0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07、有不治之惡疾者。惡疾係指於身體機能有障礙,而且為常情所厭惡的疾病,如痲瘋病、花柳病等。
0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0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3) 什麼情形不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雖然具有以上判決離婚事由,但有權請求離婚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請求離婚:

1、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前同意者,不得請求離婚。
2、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後宥恕者,不得請求離婚。
3、自知悉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之情事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4、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2.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問題

(1) 原則: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例外: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 改定監護:
1 如果依協議不利子女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
2 如果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為子女之利益,得請求法院改定之